未補價資助出售房屋 – 出租計劃 - 香港房屋協會

答一. 有關業主及租客的申請資格,可瀏覽本網站 “有關申請  > 業主申請 / 租客申請  > 申請資格” 頁面。

請注意: 曾於2018年10月或2019年12月提交申請而未能成功獲發「租客證書」的人士,如仍有興趣及符合「租客證書」的申請資格,可重新遞交申請及繳付申請費。

答二. 有關「出租計劃」涵蓋的屋苑名單,請瀏覽本網站 “關於出租計劃 > 涵蓋屋苑” 頁面,輸入屋苑名稱或其所屬地區進行搜尋。

答三.

業主 : 現正接受業主申請,暫時不設申請期限。業主可親身、郵寄或透過本網站進行申請。有關申請辦法,可瀏覽本網站 “有關申請 > 業主申請 > 申請辦法” 頁面。另可按此下載業主申請表及申請須知,或按此進行網上申請。

租客 : 2020年11月25日起重啟租客申請,暫時不設申請期限。租客可親身、郵寄或透過本網站進行申請。有關申請辦法,可瀏覽本網站 “有關申請 > 租客申請 > 申請辦法” 頁面。另可按此下載租客申請表及申請須知,或按此進行網上申請。

答四.

「業主證書」 :  申請費為港幣200元 。繳付方式會因應提交申請方式而有所不同。詳情可瀏覽本網站  “有關申請  > 業主申請 > 申請辦法” 頁面。

「租客證書」:申請費為港幣100元。繳付方式會因應提交申請方式而有所不同。詳情可瀏覽本網站  “有關申請  > 租客申請 > 申請辦法” 頁面。

答五.

業主及租客 : 有興趣申請「業主證書」或「租客證書」的申請人,可以透過下列地點(辦公時間內)或計劃專屬網頁,索取或下載「出租計劃」的計劃簡介、申請表及申請須知:

  1. 房協「出租計劃」專屬網頁:lettingscheme.hkhs.com ;
  2. 房協申請組辦事處(地址 : 香港大坑浣紗街23號龍濤苑地下);
  3. 房協轄下各出租屋邨辦事處(註1);

註1:有關房協轄下各出租屋邨辦事處的辦公時間,請瀏覽房協網站 https://www.hkhs.com/tc/index 。

答六. 由於房協須審批申請人及/或其家庭成員( 適用於租客申請 )的申請資格及所提供的資料,以保障申請人,因此合資格申請人及/或其所有年滿18歲或以上的家庭成員( 適用於租客申請 ) 須於約見會面當日親身到房協辦理相關審批、領取證書及簽署聲明及承諾書之手續。一般情況下,房協不接受申請人以外的其他人士代為申請及/或代領「業主證書」或「租客證書」。

答七. 相關證書持有人可以透過物業代理或香港社會服務聯會(社聯)進行單位配對。另外,雙方亦可透過由房協設立的網上資訊共享平台(請按此登入)自行配對。房協並不會提供單位配對服務。

答八. 「業主及租戶資訊共享平台」是房協為「業主證書」及「租客證書」持有人建立的免費網上平台 ,方便雙方溝通及自行配對。每位證書持有人會獲發一個登入帳戶以使用網上平台提供的服務。

證書持有人可按此登入網上平台及下載用戶指引。

答九.「業主證書」上標示該單位有兩個或以上睡房的業主可將單位內其中一個或多個睡房出租予最多兩名「租客證書」持有人,而每名「租客證書」持有人最少租住一個睡房。另外,持證業主亦可選擇將整個單位出租予社聯。

答十. 一般情況下,獲審批為合資格的申請人及/或名列於同一申請表內的家庭成員的資料,均須與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公屋申請書的資料相符。而「租客證書」持有人及/或其證書上所列的家庭成員均須入住同一出租單位。

租客/使用人在入住出租單位後,如因家庭成員之出生、死亡或其他原因引致家庭人數有所改變,必須立即通知房委會,並根據房委會政策和程序作出相關的申請。

答十一. 「租客證書」持有人或「機構證書」持有人(即香港社會服務聯會)(”社聯”)如有意租用房委會轄下的未補價資助出售單位或當中的個別睡房,必須按照房委會的規定,向房委會就租用該單位或當中個別睡房申請「提名證書」(註1)。租證持有人或社聯必須在取得「提名證書」後,方可與該持證業主簽訂租約。

為配合「提名證書」之申請,持證業主須提供「業主證書」副本予「租客證書」持有人或社聯作申請「提名證書」之用。「租客證書」持有人或社聯提交有關申請時,須連同「業主證書」、「租客證書」及/或「機構證書」副本交回房委會。

如須查閱已發出的「提名證書」,請瀏覽本網站 “資料庫> 查詢已發出的提名證書 (由香港房屋委員會提供)”,或按此進入該頁面。

註1: 在任何情況下,房協並不保證「租客證書」或「機構證書」持有人可成功獲取由房委會發出之「提名證書」。

有關房委會「提名證書」的申請表及申請須知,請致電 (852) 3162 0666, 或參閱房委會網站https://www.housingauthority.gov.hk/tc或親臨房委會置業資助貸款小組(地址︰九龍黃大仙龍翔道138號龍翔辦公大樓2樓202室)查詢。

答十二. 持證業主與租證持有人簽訂的租約為期兩年。租約首12個月屆滿後的任何時間,業主與租客任何一方均有權以書面形式向另一方給予兩個月通知以終止租約。

若在租約期內任何時候,「租客證書」持有人及/或有關的「租客證書」上列明的任何家庭成員確認接受房委會或房協編配的公屋,或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間接在香港擁有住宅物業,「租客證書」持有人須於14日內以書面方式向業主發出兩個月通知終止租約(適用於香港社會服務聯會/社聯組合與「租客證書」持有人簽訂的許可協議)。

請注意:若「租客證書」持有人按此條款提前終止租約,將不需要向業主作出任何補償。

答十三.「業主證書」及「租客證書」持有人,如須就有關單位進行租賃活動,則必須使用由房協訂定的「標準租約」,當中有不可更改或刪除的強制性條款。[例如,業主須於租約內作出“業主特此作出陳述,據他/她/他們所知,在簽訂本協議時:單位沒有違反《 建築物條例 》或任何根據《 建築物條例 》發出的通告、命令等;和單位沒有違反其他法例”的陳述。] 然而,業主、香港社會服務聯會(社聯)及/或租客經雙方協議下可在「標準租約」內加入自訂條款,但自訂條款不可淩駕「標準租約」內的既定條款。有關「標準租約」,可瀏覽本網站 “主頁> 標準租約及許可協議”,或按此下載。

請注意: 持證業主及租證持有人於簽訂租約時,必須使用當時最新版本之標準租約。

答十四.

1.       簽訂租約後,業主須向差餉物業估價署遞交《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 IV 部 新租出或重訂協議通知書(表格 CR109),可按此下載該表格;

2.       持證業主、社聯及/或租證持有人須安排為已簽署的租約或許可協議加蓋印花,印花稅由締約雙方平均分擔 ;

3.       持證業主及租證持有人須於簽訂租約/許可協議日起計2星期內,分別將已填妥的「已簽訂租約通知書」或 「已簽訂租約/許可協議通知書」交回香港房屋協會申請組,可按此下載相關通知書或登入「業主及租戶資訊共享平台」於網上填寫及即時遞交。

請注意: 如持證業主、租證持有人及/或社聯有意續簽租約或許可協議,須於租約租期屆滿日或許可協議屆滿日最少兩個月前通知房協。

答十五. 由於租金受樓齡、地區、樓層、面積及景觀等因素影響,因此由業主、香港社會服務聯會(社聯)及/或租客自行協議釐定更為合適 。

參與本計劃的物業必須為房協或房委會轄下指定的未補地價資助出售房屋。透過本計劃,持證業主可將其未補地價資助出售單位或當中的個別睡房出租予合資格的租證持有人,作為其輪候公屋期間的暫租住屋。

現行計劃下,租約及許可協議生效期屆滿日不得超越2026年10月31日。

答十六. 業主、社聯及/或租證持有人於租務上(包括但不限於租約或許可協議的條款及條件)如有任何爭議或糾紛,均由各締約方自行處理。

答十七.如「租客證書」持有人在租約期內身故,業主須允許名列於「標準租約」內的家庭成員,按原定的租約條款及條件繼續居住在該單位/該睡房內,直至該租期屆滿日或租賃終止日為止(視乎情況而定)。

答十八. 社聯或社聯組合會以「二房東」的身份協助「業主證書」及/或「租客證書」持有人作單位配對。社聯可向「業主證書」持有人租用其未補價資助出售單位,再將單位(或當中的個別睡房)以許可協議的形式容許「租客證書」持有人作為單位的使用人使用及居住。同時,社聯亦會向租客提供以「社區為本」的社會服務,協助他們逐步適應在社區內的新生活。

答十九. 社聯或社聯組合會與個別業主商議協定承租租金。而分租租金方面,所有由「社會房屋共享計劃」承租的單位,都會按該計劃的租金政策收取許可費。

答二十.

在任何情況下,租證持有人均不可以將其租住的單位或個別睡房,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份 )再分租予其他租客。

只有社聯與「業主證書」持有人所簽訂的租約容許社聯將其承租的單位(只適用於兩個或以上睡房)再分租予最多兩名「租客證書」持有人 ,而每名「租客證書」持有人最少租住一個睡房。

有關標準租賃協議及許可協議的最新版本,以及各締約方於協議下須遵守的相關條款及條件,請按此下載或查閱。

答二十一.   「出租計劃」轄下處所的租賃已獲加入《修訂條例》附表6的「獲豁除租賃」中,以豁除於第IVA部的適用範圍之外。因此,於「出租計劃」下,現行適用於出租整個單位或個別睡房的租賃條款及條件仍然生效,並不受《修訂條例》就有關分間單位的租務管制的新增條款所影響。

請注意:「業主證書」及「租客證書」持有人於簽訂租約時,必須使用由房協訂定及當時最新版本之標準租約(當中包括各締約方於協議下須遵守的相關條款及條件)。有關「標準租約」,可瀏覽本網站 “主頁> 標準租約及許可協議”,或按此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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